问题 | 法院如何判断作案工具及其罪责?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帮助处理作案工具的认定。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车,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关于作案工具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 工具的来源:法院会判断工具是否来源于案件发生地的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具有公共性、共用性的场所。如果是公共设施,则可以认定该工具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如果是公共场所,则需要考虑该场所是否与案件有密切关联。 2. 工具的特性:法院会考虑工具的种类、形状、大小、材质等因素,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工具具有特殊性质,如尖刀、绳索等,则更容易被认定为作案工具。 二、关于帮助处理作案工具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会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 帮助处理工具的人:法院会判断帮助处理工具的人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密切关联,如亲戚、朋友、同事等。如果存在关联,则可以认定该人帮助处理作案工具与案件有直接关系。 2. 帮助处理工具的方式:法院会考虑帮助处理工具的方式,如单纯地持有、使用、藏匿等。如果帮助处理工具的方式与案件有密切关联,则可以认定该方式与案件有直接关系。 1、可操控性标准 物之类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toolsing)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既然为身体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须可以被行为人所操控。那些从物理特性上来说,不能被行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称之为工具的,就更不能认定为作案工具。例如,实践中较易碰到,也较为典型的即房屋。 2、犯罪对象标准 物之用途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如汽车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杀人工具。 二、什么是作案工具?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车,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例如:犯罪嫌疑人盗窃工地钢筋时,用来运输钢筋的汽车就应认定为作案工具,法院判决时,应当对该汽车予以没收。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作案后帮助处理作案工具如何定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帮助处理作案工具的认定。作案工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来源于案件发生地的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具有公共性、共用性的场所,二是具有特殊性质,如尖刀、绳索等,容易被人使用并操控。而帮助处理作案工具的人需要与案件有密切关联,并且帮助处理工具的方式必须与案件有密切关联。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最后,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成立,则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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