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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债务人对债权表上的债权提出异议
释义
    法律分析: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不仅列入破产债权获得分配,还享有破产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决议权、监督权、异议权等。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资料和自行收集的证据,经向债权人、债务人核实确认债权后编制形成《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包括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异议、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债权的异议、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的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三款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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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