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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东莞市关于补办建房手续的文件
释义
    东莞市关于补办建房手续的文件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自建房屋的业主需要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购房合同、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等;
    2、 进行现场勘察:房屋管理部门会对自建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核实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情况;
    3、 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补办手续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费、房屋使用证明费等;
    4、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勘察结果和申请材料,房屋管理部门会核发相应的房屋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申请资料如下:
    1、《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含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即用地红线图、要有各界址点2000国家大地坐标,新编制的红线图还需提供电子文件);
    2、《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基本情况部分);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如有,包括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4、已取得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办理用地变更审批须提交)。
    综上所述,自建房补办手续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土地性质等因素都会影响补办手续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建议业主在办理补办手续前,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提高办理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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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0: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