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和质押什么优先? |
释义 | 当质押和抵押权同时存在于同一财产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在一个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按照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权的差异在于权利性质和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1、留置权;2、已登记的抵押权;3、质押权;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如下:1、权利性质上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物的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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