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该找什么部门联系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劳动争议的定义、范围以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类型。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法律分析 针对投诉事件,我们需要根据导致纠纷的原因来决定联系相应的部门。 如果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或者合同纠纷,相互之间协商不能解决的,只有到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三、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结语 针对投诉事件,我们需要根据导致纠纷的原因来决定联系相应的部门。无论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或合同纠纷,还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来解决。而劳动争议则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条\t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监察法(2018-03-20)\t第四十二条\t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监察法(2018-03-20)\t第六十一条\t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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