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
释义 |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使用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由不同单位开采,公民也可以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非法转让。 法律分析 1、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2、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3、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4、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拓展延伸 自然资源的管理与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的管理与可持续利用是一项关乎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任务。在现代社会中,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有效的管理,我们可以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供应,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这包括制定严格的法规和政策,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意识的提高,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使用。只有通过综合性的管理措施,我们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子孙留下一个美好的地球家园。 结语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严格的法规和政策,提高环保意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节约使用,我们可以确保自然资源的供应,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只有综合管理措施,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利用,为后代子孙留下美好地球家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