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险索赔时应提供哪些索赔单证? |
释义 | 在提出索赔时,需要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货损、货差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索赔清单等索赔单证。这些单证能够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货物损失的原因、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等,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法律分析 在提出索赔时,您需要提供以下索赔单证: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它是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 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检验报告,这是货物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此类证明,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 7、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 8、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9、索赔清单。这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拓展延伸 索赔单证是指在贸易活动中,一方因受到损失或不便而向另一方提出的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文件或证据。在国际贸易中,索赔单证是各国海关处理贸易纠纷和争议的常见手段之一。索赔单证的种类繁多,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运输单据、检验证书、投保单、商业发票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当一方提出索赔时,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索赔单证,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另一方接受了索赔单证,则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索赔。如果另一方否认索赔单证的效力,则应在收到索赔单证后20日内向对方发出不承认的声明,否则应视为承认索赔单证的效力。 因此,索赔单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应保存好所有与索赔有关的单证,并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可能会导致索赔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给自身带来不利影响。 结语 在索赔时,提供以上索赔单证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单证包括保险单或凭证、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货损、货差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以及索赔清单。以上单证能够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货物损失的原因、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等,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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