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城乡居民社保,断缴以后是不能补交的。只能是中断后,继续参保。但是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所以只要缴费年限满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最低年限要求,中途有过断交,也是不影响养老待遇与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的。 社保中断后,如果一直没有稳定的职业,也不想重新就业的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社保部门申请继续缴纳,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关系一般都是在户籍所在地,中断后,其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但是中断的年限是不能计算缴费年限的。继续缴纳后,可能最大的影响就是办理退休的时间需要往后推移,医疗保险缴费也可能在退休前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