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方在哪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点和法律规定。办理地点位于包头市建华南路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局窗口,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法律分析 一、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点位于包头市建华南路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局窗口。 二、包头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包头市教师资格认定地点在包头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大厅。具体地址为包头市青山区友谊路1号。考生在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时,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和提交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级别和科目的教师资格认定地点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关注官方网站的发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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