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违反交替通行的规则,如果发生事故需要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行驶至此,应当在路口以外减速慢行,观察_望,有右侧来车让其先行。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没有任何减速_望的情况,且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违反让行规定,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此处应适用特别规定——“车道减少”、“缓慢行驶”时的行车原则,即应当适用《道交法》第四十五条,以及《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