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肺癌保险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加入先天性不赔条款,即对于已经患有肺癌或有肺癌病史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种不赔条款一般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在发病后才购买保险,以此获得不当利益。 但是,这种先天性不赔条款是否合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患有肺癌或者有肺癌病史,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理赔;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肺癌病史,但后来发生了肺癌,保险公司也不能简单拒赔,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应当告知被保险人,说明理由;被保险人提出加费、加费附加条款或者不承担一定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加费、添加条款或者不承担一定保险责任。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让对方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