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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渝北区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释义
    重庆渝北区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明细,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了一份文件,要求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等工程。拆迁人需要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制定拆迁实施方案,申请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送达拆迁评估报告。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法律分析
    关于重庆渝北区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明细,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了一份文件,要求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等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相应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2、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3、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4、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5、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7、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8、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结语
    重庆渝北区的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明细,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了一份文件,要求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等工程。拆迁人需要按照拆迁规划和标准进行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拆迁人也需要积极配合拆迁评估和处理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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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