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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那么经营者要接受消费者监督吗?
释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消费者可以监督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面,也可以全面监督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一般来说,商品和服务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等。对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有明确的警示,是否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如何防止危害。二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是否尽到信息提供义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等。三是后续义务履行或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包括经营者是否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购买商品的,除特定商品外,有权从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对消费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要求,经营者是否强行拒绝或寻找各种原因,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需要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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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