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的一般证据标准 |
释义 | 毒品犯罪的一般证据标准: 1、对于犯罪主体,一般证据要求是比较简单,主要是从户籍、身份证、个人履历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来进行认定。 2、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认定是否明知为毒品的问题,一般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来认定,同时还会结合一些书证比如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来认定。 3、对于犯罪客观方面,因为毒品犯罪的形式多样,证据主要是参考物证,比如毒品本身或者照片,毒资的交易以及转移记录、作案工具、毒品的鉴定和检验报告、毒品的称重记录等等来认定。 一、包装毒品中毒会有案底吗 包装毒品中毒不一定会有案底。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就不会有犯罪的案底。很多时候为了进行毒品的运输或者走私以及贩卖等等的需要,才会对毒品进行包装。因此这样的行为被认定为毒品犯罪中经常实施的一种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通常在对毒品犯罪定罪处罚的,需要结合实际毒品的数量进行。真实案件中,毒品常常需要分装包裹后才进行转移或贩卖。而将毒品分割装入一定容器是否算制造毒品从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来说,这行为是经常实施的行为,在犯罪集团中,还有专门的犯罪人专门从事这一活动。 二、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吗 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一、法律证据的类型有: 1、物证、书证。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 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5、鉴定结论。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综上所述,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法律证据的类型有物证、书证。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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