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毒品犯罪的标准如下:主要是认定是否明知为毒品的问题,一般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来认定,同时还会结合一些书证比如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来认定。对于犯罪客观方面,证据主要是参考物证,比如毒品本身或者照片,作案工具、毒品的鉴定和检验报告、毒品的称重记录等来认定。 一、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技巧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是否有帮人代购的行为,如不营利,且数量较少仅用于吸食,则属于持有毒品。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二、不知情洗钱罪判几年?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如果主观上不是明知,是不构成洗钱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三、已在检查所发现的贩毒罪未查获毒品能判刑吗 毒品犯罪虽然未查获毒品的,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毒品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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