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核准名称一般最长不超过十天。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一、公司名称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核准 下列情况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的内容: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