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是否有权拒绝抵押担保的自动转质押?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债务时,担保人有权要求抵押财产转为质押,但借款人应当事先同意该转质押行为。因此,借款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不同意抵押财产转为质押,但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必须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债务前同意担保人行使转质押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当担保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并设有抵押权的,当借款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要求将该笔债权与抵押物折价形成的价值所对应的部分一并转为债权人的质权。但是,借款人应当同意该转质押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约定不得侵犯他方利益的条款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逾期以后,债务人自违反债务义务之日起应当按照债务利率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借款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同意抵押财产转为质押,但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必须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债务前同意担保人行使转质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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