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自动转质押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借款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财产作为担保的,抵押人转让担保财产或者担保财产灭失,致使担保效力丧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得到通知的,与抵押人就转让或灭失的行为发生纠纷,抵押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因此,抵押担保自动转质押的行为需要提前通知借款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财产作为担保的,抵押人转让担保财产或者担保财产灭失,致使担保效力丧失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合同涉及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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