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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非企业理事变更程序
释义
    

法律客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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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