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取保候审的案件,只有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会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案情复杂、二个月后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由于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的,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延期审理。 另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定案件,在法定的侦查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