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