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要求 |
释义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个外国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持股不低于25%;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具备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条件;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法律分析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条件进行了以下规定: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拓展延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涉及一系列审批程序和要求。首先,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设立申请,包括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投资计划、公司章程等。接下来,审批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投资者资质、投资项目的合规性以及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批程序可能涉及多个层级的审批,包括地方政府和国家相关机构的审批。审批要求通常包括资金实力、投资领域的限制、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要求。一旦审批通过,投资者可以进行注册登记,完成设立程序,取得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结语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遵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包括发起人资格、注册资本要求、股份认购、公司组织机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符合产业政策等。设立过程需经历多个审批程序,包括递交申请、资质评估和多级审批等。一旦通过审批并完成注册登记,公司将取得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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