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自建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自建房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和方式。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偿标准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一、自建房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1. 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计算标准:
    (1)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 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二、房屋拆迁补偿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6、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政府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不论是自建房还是买卖的他人建的房,补偿时一般都是按照市价进行补偿的,拆迁补偿中一般会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而补偿的具体标准则是依据当地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折旧程度而定,另外对于积极响应拆迁的人还会有奖励性补偿费。
    拓展延伸
    自建房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拆迁政策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偿等。
    对于自建房而言,其房屋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此外,拆迁人还需要提供拆迁补偿方案,明确拆迁的范围、拆迁的方式、拆迁的进度,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同时,拆迁人也需要遵守拆迁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费等。拆迁补偿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拆迁安置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 13: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