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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阴阳合同逃税坐牢吗?
释义
    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是为了按照虚假合同金额交税,以达到少缴税款之目的,因此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相关规定
    如果是个人从某剧组或影视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则该行为人为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行为人如果以工作室名义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该工作室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行为人是某公司员工且以公司名义提供劳务,其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该公司的劳务收入,由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并非劳务合同标的额或发票金额,而是反映真实劳务交易所获取的全部所得。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标的额应该与劳务交易实质相一致,在劳务合同标的额与发票金额相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劳务合同标的额与劳务交易实质不一致,应该以实质取得的全部所得为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申报。当取得劳务交易全部所得大于劳务合同的标的额和发票金额时,按照劳务合同的标的额和发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就构成了虚假纳税申报,此时的劳务合同就变成了阴阳合同,成为偷税的非法手段。
    实践中有人认为,阴阳合同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手段。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避税与逃税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属于非法行为,而前者并不违法,它只是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的漏洞,少纳或不纳税款而已。避税和逃税的行为方式也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是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阴阳合同的行为是隐瞒阴合同的事实而按照表面的阳合同去交税,是典型的逃税手段,非合理的避税措施,应当承担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被确定为偷税,则可能承担以下这些行政责任:
    1.补缴税款。纳税人首先应当将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补上。
    2.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根据纳税人滞纳日期的长短来确定,除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以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对于偷税的行为,法律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如果按照最高处5倍的罚款计算,当事人所交纳的罚金可能会远远超过自己所获得的报酬。
    何为逃税罪?
    逃税不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同,《刑法》中没有采用偷税这个概念,而是采用了逃税这一表述。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逃税的行为是否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逃税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任何逃税案件,必须首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否则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1. 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应缴税款;2.缴纳滞纳金;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作出这一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收入,行为人经催收后主动缴纳税款,接受行政处罚,更有利于巩固税源,有利于提高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意识。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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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