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桐城居住证办理条件 |
释义 | 本文详细介绍了桐城居住证申领的条件和流程。流动人口需满足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过、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在居住地拥有固定住所、符合居住地定居条件之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条件,才能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包括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学习、培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 法律分析 要在居住地停留1个月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住证: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 2.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过的; 3.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5.在居住地拥有固定住所的; 6.符合居住地定居条件之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放居住证: 1、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市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桐城居住证申领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步骤一: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步骤二:提出申请。向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步骤三: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步骤四:居住证领取。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结语 要在居住地停留1个月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住证: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过的;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在居住地拥有固定住所的;符合居住地定居条件之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同时,也有不发放居住证的情况,如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桐城居住证申领的具体流程包括居住登记、提出申请、居住证领取等步骤,具体流程可以参考上述延伸阅读。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六条\t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九条\t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三条\t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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