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采购情形包括:1、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且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且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