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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分摊抚养费是多少
释义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和给付情况有多种情况。根据子女实际情况、父母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有所差异。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给到十八周岁,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支付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如
    法律分析
    离婚后,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应该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抚养费给到十八周岁。如果双方另有约定支付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
    可以不付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2.特殊情况
    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拓展延伸
    抚养费给到几岁,涉及到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在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根据该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父母与子女解除或者终止抚养关系时起计算。
    因此,抚养费给到几岁并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根据父母与子女解除或者终止抚养关系的时间来确定。如果父母与子女在解除或者终止抚养关系后仍然有抚养关系,则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继续计算。如果父母与子女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抚养关系,则抚养费的支付就结束了。
    结语
    离婚后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应该根据子女实际情况、父母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给到十八周岁,若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如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或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等,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则可不再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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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