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