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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产地规则也称什么原产地规则
释义
    货物原产因规则。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因规则”。它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是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的。
    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国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做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基本含义: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三条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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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