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2、公司法是组织法,同时兼具活动法的特性。公司法调整对象的特性决定的公司法首先是组织法,但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又同时具有活动法的特点。3、公司法主要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组成,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公司法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的一切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利润的分配、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都必须严格依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章程不能改变公司法律规范。(2)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时,将依公司法规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作为国内法的公司法之所以具有国际性,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司法在历史上与商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公司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其活动范围必然涉及国内、国际两个方面。公司法的国际性使其在一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具有其他企业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以公司这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作为调整对象,它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因而是一种组织法。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公司法规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设立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还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各国公司法,包括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应当记载的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中国《公司法》对其所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都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应记载的内容。 公司法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权利义务。公司法不仅规范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规范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及经理,而且还规范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或审计人员,由其负责公司是否合法经营、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务。公司内部这3个机构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使公司成为一个有机的组织体。 公司法规范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规范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的原因和程序。 公司法不仅规范公司的成员——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规范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作为组织的人格权,如公司的名称权、住所权等。 从以上方面看,公司法具备一般组织法的特征,所以说,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