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昌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南昌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南昌市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111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