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昌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南昌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二)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不具备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南昌市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