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权利。对已腾出的公用房,学院需要将房屋钥匙标注楼号和房号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适时同学院相关人员对已腾出办公用房粘贴封条。房屋分配前,由原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 有权力贴封条的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