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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怎么判?
释义
    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标准: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中的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等因素,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进行罪名的认定时,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反之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还没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一、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所谓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一般学理意见认为,情节是否严重,应综合其纠集人数的多少、扰乱的对象、扰乱的程度、扰乱持续的时间、扰乱的范围以及扰乱的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来分析。据此,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造成的影响恶劣等。所谓无法进行,指由其扰乱致使上述各项工作未能按期开展、开始或致使已经开展、开始的工作被迫非正常地中止、停业。
    何谓造成严重损失,迄今为止,尚无有权立法或司法解释。从学理上看,由于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一般工作,在工作方式、性质上的差异性很大,严重损失的表现形式也就相应各异。因而所谓严重损失,从总体上看,其固然应为可借助一定计量手段衡定其损失大小额度的有形损失;但实践中也不排除难以量定的无形损失,例如对新闻单位、教学单位的冲击,导致其工作、教学不能进行或中止者,其损失几何,就很难定量分析。因而,一般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来衡定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大小。据此,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都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三者都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注意问题
    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聚众犯罪人数众多,参加人员情况复杂。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等。聚众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一般还有其他积极参加犯罪的人员,他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围观起哄的,虽然人数众多,但不构成聚众犯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聚众冲击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从实质上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妨碍公务罪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活动。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
    根据刑法第2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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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7 14: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