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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交房可以退房不
释义
    在未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物业费的缴纳,业主虽未收房但需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逾期交房退房流程包括: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如超过15日则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一、关于未交房时的退房问题
    在未交房的情况下,您可以选择退房。但请注意,根据我们之前的合同,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合同,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您强行退房,可能会导致违约。为解决此问题,开发商可能会向您提供相应的违约金作为支持。
    除非是开发商的问题,比如发现房屋存在很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五证不全,这样是可以退的。
    二、没交房要交物业费吗
    没交房要交物业费。业主虽然还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事实上已经展开,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也已经生效,而有关业主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予以体现。业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是法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逾期交房退房流程是什么
    逾期交房退房流程是如下:
    1.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
    购房者应通过信件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如果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开发商应承担退房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如果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者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退房,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2.15个工作日内办好退款手续;
    购房者提出退房后,开发商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在相关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替购房者想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3.超过15日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没有办好相应的退款手续,自第16日起至购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管理的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收取。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则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如果业主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就无法享受物业服务优惠,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回应业主诉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充分了解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未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交房时需交物业费,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购房者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在办理退款手续时,购房者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如果开发商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办好退款手续,自第16日起至购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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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