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面我将针对新生儿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为大家做简单介绍: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主要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对于新生儿医疗事故的赔偿,基本上也是按照以上因素及项目来确定的。但在新生儿医疗事故赔偿中,由于新生儿可能存在暂未上户口的情况,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新生儿死亡的情况,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新生儿户口的不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