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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要求?
释义
    律师分析: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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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