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的定义与要件 |
释义 | 本文主要讲述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等在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3、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经过,有无暴力威胁等手段,如捆绑、殴打、胁迫、带械具、侮辱等具体手段; 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6、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衣着特征等情况;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有暴力、威胁的具体情节; 2、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纠纷等情况; 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书信、字条、欠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结语 在本案中,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收集。通过这些证据材料的分析和评估,我们将能够为案件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持。同时,我们还将继续调查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全面、公正和准确。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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