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罪名认定及含义 |
释义 |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只要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例如,非法逮捕、拘留、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均为非法拘禁行为。在实践中,剥夺人身自由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约束人的身体,限制其自由。第二种是间接约束人的身体,是无形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如将妇女洗澡时换洗的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亦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自由,不具有间断性,一般来说,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犯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关押的则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不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即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致人重伤和死亡情节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如何理解致人重伤或死亡呢? 从法定刑幅度的衔接来看,非法拘禁他人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对受拘禁人在拘禁期间又伴有殴打、侮辱情节,在这种法定刑幅度内进行从重处罚。但其上限也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而殴打行为是不足以受拘禁人造成健康方面的伤害的,仅是受点皮肉之苦,是不可能达到轻伤害的暴力程度。既于此情,非法拘禁又何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一些问题说明中指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以致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对于以上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有可圈可点之处。非法拘禁本身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就已经为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所无法涵括。如果因为使用暴力而对非法拘禁的对象造成了轻伤害,那么就不应仅仅只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应数罪并罚。由此可以断出,我本人认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被害人精神上受到了刺激而致其精神错乱或者因为非法拘禁中殴打而意外的引起了重伤。值的注意的是,此处的殴打不应理解为暴力,所谓致人死亡一般是指被害人的自杀死亡。其中的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是绝不能含有暴力的成份的,而且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重伤或死亡是过失心理,否则,就不是非法拘禁罪了。而绑架罪中的致人死亡、重伤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为泄愤、报复和勒索财物对被害人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如勒索未遂而撕票或怕事情败露而杀害被害人的,这些发生重伤和死亡的后果是行为人所积极追求而实施的。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与绑架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有质的区别。 一、非法拘禁时间是几小时 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会对行为人以该罪定罪处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对量刑造成影响。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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