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不可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的措施是 |
释义 |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不可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的措施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法定期限是7日,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作为时效性很强的证据保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内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鉴别真伪,视情形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久拖不决,或者不作任何处理决定。因为,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而占有、控制他人的合法财产。法律规定这一期限,是为了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处理决定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证据转化类,即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转化为书证、物证、音像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种类。二是依法处分类,对于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反之,对于违法行为没有证明作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违法事实虽成立但依法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收的,应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返还当事人。三是改变措施类,即对于不能在7日内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可以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应慎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做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又要尽量避免执法冲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相比较而言,查封、扣押较先行登记保存有很多优点:一是时限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是30天,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必须作出处理。二是配套规定完善,处理程序明确。有关法规对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还对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须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处理作了详尽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就缺乏这种专门的配套规定。因此,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前,应就其必要性进行慎重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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