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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留学生落户需要什么证件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申请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材料和落户流程。申请人需提交本人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口簿、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回国人员护照、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落户流程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
    法律分析
    一、申请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
    请前往成都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本人入户
    1.入户申请表(原件)
    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注:回国人员出国时已注销户口的,可凭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和上述“1、3、4、5、6”项手续和一张1寸证件照片直接办理入户。
    入户人员亲属随迁
    1.取得成都人事厅签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的人员,在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下,可申请无职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2.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证)
    3.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二、落户流程
    1.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成都工作的回国人员。
    2.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
    3.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4.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拓展延伸
    在成都市落户需要满足哪些证件条件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是落户成都的基本条件,因此您需要准备一份有效的身份证件。
    2. 在成都办理落户需要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3. 如果您打算在成都购买房屋,则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 在成都落户还需要您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条件。例如,如果您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则可以享受更多的落户优惠政策。
    5. 除此之外,您还需要了解成都的落户政策,以便准备相关材料。
    总之,如果您想要在成都落户,请务必准备齐全相关证件,以免遇到不便。
    结语
    成都留学生落户所需资料已列明,请前往成都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和亲属随迁,也有相应的落户流程和所需资料,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三十四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六十一条\t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教育法(2021-04-29)\t第六十七条\t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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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