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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税是不是必须汇算清缴
释义
    个税是不是必须汇算清缴。
    以下人员不必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2、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
    4、自愿放弃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
    以下人员可以办理汇算清缴
    1、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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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