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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破产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释义
    破产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不一定都确定为共益债务。在债务人破产后,由于无因管理人并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其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得到补偿。但这种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所产生的;
    如果这个费用支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虽然也使债务人财产免受损失,无因管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因此,只有无因管理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生的,才能将其请求权利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一、共益债务由谁来承担
    共益债务由债务人来承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二、共益债权包括哪些
    共益债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3、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
    4、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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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