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三年以上;(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六)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七)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