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三年以上;(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六)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七)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三年以上;(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六)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七)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保险公司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些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一)境内企业法人;(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境外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风险提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哪些情形的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二)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三)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四)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五)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六)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七)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检查。风险提示: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二)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非上市股权;(三)以协议方式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四)以竞价方式取得其他股东公开转让的保险公司股权;(五)从股票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权;(六)购买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七)作为保险公司股权的质权人,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八)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九)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十)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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