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探视权的时候有哪些注意问题?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探视权这一自然权利主张。文章指出,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只要没有放弃,探视权就会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要主张行使探视权,并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文章还明确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子女的实际情况,并采取上门探望式或带走逗留式等。同时,行使探视权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能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 法律分析 要求行使探视权的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自然权利主张,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没有放弃,探视权就会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下转第59页)(上接第52页)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结语 行使探视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主张,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只要当事人在没有放弃的情况下,探视权就会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在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在行使探视权时,应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并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夫妻双方应相互协助,确保探视权利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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