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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财产保全以及担保规定
释义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以及担保规定
    (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意义
    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
    1、一旦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可以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拍卖;
    2、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车辆所有人会与伤者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3)财产保全的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情况紧急;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裁定;4、提供财产担保。
    二、办理财产保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二)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费标准:财产数额1000元的部分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该项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三、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四、财产保全担保常见类型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五、财产保全担保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与担保范围有着密切关联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对这一问题,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有关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该损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的程度,因此担保的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首先,认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不可能超过被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缺乏充足的依据,实践中因企业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而导致企业濒临破产状态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次,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究竟是多少无法确定,立法过于模糊必然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第三,如果申请人只须提供少量的财产作为担保就可以对被申请人大量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而被申请人须提供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同等的担保方可解除财产保全,这对被申请人而言明显极不公平。为此,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还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都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
    六、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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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