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湘潭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步骤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和办结,并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进行办理。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近期免冠照片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受理部门应在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并当场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分析 一、湘潭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的步骤如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 4、办结,送达申请人。 二、湘潭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 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单页)。 拓展延伸 湘潭出入境通行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因出境、入境需要办理出境入境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示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边防检查站核对出境、入境证件,符合规定的,准许出境、入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持用护照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出境、入境时查验护照或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并核对出境、入境证件上的出境、入境地点、出境、入境有效期,符合规定的,准许出境、入境。 4.《湖南省出境入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本省居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出境、入境时查验出境、入境证件,并核对出境、入境证件上的出境、入境地点、出境、入境有效期,符合规定的,准许出境、入境。 综上所述,湘潭出入境通行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上几个方面,湘潭出入境通行证的办理和管理应当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湘潭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的步骤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和办结,并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进行办理。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护照等材料,并经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包括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意见,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 护照法(2006-04-29)\t第二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护照法(2006-04-29)\t第七条\t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护照法(2006-04-29)\t第六条\t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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