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沈阳退休人员医保卡进账比例如下: 退休人员每年6月份当月应发的实际退休费作为当年7月至第二年6月的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退休人员按照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为:50周岁及以下 4.6%;51周岁-60周岁 5.2%;61周岁-70周岁 5.8%;71周岁及以上 6.4%。 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起付标准如下: 1、一级医院300元,人次; 2、二级医院600元,人次; 3、三级医院900元,人次。 1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5%,但最多不得超过2次。 患有精神病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个人自负比例不变。 患有急慢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的参保人员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个人自负比例不变。其他法定传染病视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沈阳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 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在本次调整范围内;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和比例按本通知执行。 二、调整后的基数和比例 1、划账基数:退休人员本人实际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2、划账比例: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五十周岁以下(含五十周岁)为4.6%、五十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为5.2%、六十一周岁至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为5.8%、七十一周岁以上为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