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认可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准许,依照本章有关限定再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解决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寓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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